 |
|
 |
|
|
一、不得发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、违反改革开放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;
二、不得发表造谣、诽谤他人的言论;
三、不得发表未经证实的消息,亲身经历请注明;
四、请勿发表任何形式的广告,企业推广产品或服务,请使用商务部供求信息网
(http://bizmatching.mofcom.gov.cn/);
五、请勿发表与商务部外贸发展事务局工作无关的留言;
六、批评类公众留言建议使用“商务部外贸发展事务局邮箱”;如使用公众留言系统,请留真实联
系方式以便核对,联系方式不实者,留言将予以删除;
七、商务部外贸发展事务局工作人员使用部内渠道反映意见和建议,不使用公众留言系统;
八、本栏目拥有发布、编辑、删除公众留言的权利,凡不符合本须知规定的留言将予以删除;
九、自2005年1月1日起,公众提交的留言须经审核后才能发布,敬请留意;
十、留言者承担一切因留言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;
十一、如在本栏留言,即表明已阅读并接受了上述各项条款。
|
 |
|
 |
|